安顺学院 2026 年“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
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顺学院 2026 年“ 3+4”中本贯通分段
培养转段工作,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职学校与本
科院校“3+4”中本贯通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3〕
33 号)及《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 2026 年“3+4”、“3+3”
和五年一贯制转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安顺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学院 2026 年“3+4”中本贯
通培养转段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安顺学院成立“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考试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领导
下,负责研究和制定“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考试招生重
大政策,讨论和决定“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考试招生工
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
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3+4”中本贯通培养
转段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安顺学院教务处负责“3+4”中本贯通培养转
段专业考试的命题、考务及评卷等工作。第六条 安顺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对“3+4”中本贯
通培养转段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安顺学院 2026 年“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考
试的招生对象,仅限于 2023 年与我校开展合作的安顺市民
族中等职业学校、安顺城市服务学校“3+4”中本贯通试点
专业中职阶段三年级的学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安顺学院 2026 年“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招
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六章 考试
第九条 安顺学院“3+4”中本贯通培养学生通过中职
学习期间的过程考核及综合素质评价,并符合高考报名相关
条件,方可报名参加转段考试。转段考试由“文化素质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总分 450 分。
1.文化素质测试:主要对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内容进
行测试,实行三科合卷,各科 100 分,满分 300 分。
2.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科目(含职业技能证书
认定)标准、内容分别由试点本科院校自主确定,原则上每
个专业可在其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确定 3 门,每门课程分值
各 50 分,满分 150 分。
第十条 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由安顺学院联合
相关中职学校制定实施。考试大纲详见安顺学院招生工作网。
第十一条 选拔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七章 转段录取
- 2 -第十二条 安顺学院根据招生计划,依据考生文化素质
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合计总分(合计总分=文化素质测
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直至满额为止。
第十三条 学生转段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符合下列
任一条件将不予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1.学生在中职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总评成绩必须达到合
格及以上且不能补考,完成中职教育阶段学习任务并取得毕
业证书;
2.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等;
3.学生必须参加转段考试。
第十四条 若学生放弃转段录取或过程考核不合格者,
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参加分类考试、高考等形式升入高一级学
校就读。已被安顺学院转段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其他类
别录取。
第十五条 转段录取名单在安顺学院和相关中职学校主
页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安顺学院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
批。
第八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六条 转段学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
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学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
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
- 3 -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安顺学院“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入学后
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经安顺学院录取的“3+4”中本贯通培养转
段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
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
向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安顺学院“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学生入
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
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
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学
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含学费、住
宿费等)考生可登录学校官网主页“信息公开”栏目“财务
及收费信息”中查询。“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学生在校
就读期间,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各级奖助学金或困难资助。
第二十一条 “3+4”中本贯通培养转段学生在规定的
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
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
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
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招
- 4 -生与就业指导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