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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辽宁沈阳市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
  • 电话:024-62215829

章程



沈阳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学制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4年;学制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5年;学制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6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学制6年专业,学习年限为6-8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7.47万平方米,专任教师469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239人,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5721.51万元,图书馆藏书62.4万余册。

 

二、计划说明

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均只招英语考生。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招收对象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00201

预防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2

麻醉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4

医学检验

高中

4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

高中

4

理工

理学

100401

口腔医学

高中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英语班)

高中

6

理工

医学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高中

4

理工

管理学

文史

100304

医学检验

高职专科

2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高级护理)

高职专科

2

理工

理学

630201

护理

高中

3

 

 

630301

药学

高中

3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高中

3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高中

3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高中

3

 

 

630201

护理

中专

2

 

 

630101

临床医学

五年制高职转段

2

 

 

630201

护理

五年制高职转段

2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我院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学费为4700/年,公共事业管理学费为4400/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4600/年,其余专业为4800/年;高职专科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学费为4500/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退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我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确实困难新生可以持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我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核实后先入学,再缓交学费。我院设有奖学金评定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沈阳市奖学金和助学金相关政策,为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下发奖助学金。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

我校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我院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院校志愿录取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多于计划数时,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取满为止,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报考我院临床医学(英语班)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对教育部和我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及相同条件优先录取考生的规定,我院按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在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定分数级差。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址: 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 024-62215829 024-62215696
   
    真: 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