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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北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提前批,本科普通批
  • 电话:010-80799334,010-80796306

转专业

北京农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际,修订形成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包含二学位、专升本、贯通培养项目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尊重专业兴趣、培育学业特长、支持多元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应为大一学生, 应对所申请专业有浓厚的专业兴趣、突出的学业专长和发展潜质。

第五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申请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转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转专业成绩要求:

1.无学籍异动学生申请转专业,大一第 1 学期所学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 2.0 (含) 以上。

2.已修完大一第 1 学期课程,因学籍异动留降级到大一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大一第 1 学期所学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 2.5 (含) 以上。

3.申请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时,大一第 1 学期所学必修课须 无不及格课程。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考试违纪、作弊等各种违规违纪待处分或在处分期者;

2.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且不允许转专业者;

3.不符合拟转入专业高考体检要求者;

4.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间、应予退学者;

5.其他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八条 各学院可以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数量不应超过该专业 教学条件的接纳能力。现有学生人数大于 55 人的专业原则上接 收数量不超过该专业现有人数的 15%; 现有学生人数介于 50-55 人之间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接收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该专业现 有人数的 25%。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有且仅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到相关非中外合作办学专 业后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大一第 2 学期初进行, 并于学 期初 2 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审核拟转出学生的申请材料,组 织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和录取。

第十三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制定方案。第 1 学期末, 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学院 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并报送教务处备案。方案需对资格审核 条件、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各专业拟接收学生数量等内容 作出明确规定。

2.发布通知。第 2 学期初,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转专业 工作方案制定并发布工作通知。

3.学生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 2 学期开学 1 周内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北京农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 申请表》(见附件) 及成绩单。

4.转出资格审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基础资格审查, 由 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汇总并审核 学生成绩后将申请表转交转入学院。

5.转入资格审核与考核。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 合考核, 综合排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1 )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综合考核排名按照学生第一学期 必修课平均成绩(占 70%)和面试成绩(占 30%) 之和进行。

( 2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综合考核排名按照学生第一学期必 修课平均成绩(占 40%)、面试成绩(占 20%)和英语测试成 绩(占 40%)之和进行。

转入学院按排名先后依次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3 个工作日。

6.结果公布。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接收学生名单经院长 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同时将学生申请表返 回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转专业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后, 由教务处发文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结果一经公布, 不得退回原专业。

第四章 特殊情况转专业

第十四条 大学期间, 因突发患有某种重大疾病,经学校医 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 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 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五条 参军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 同等条 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对成绩要求适当放宽,实行一 事一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 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发文一周内到接 收学院报到注册。转出和转入学院应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等有 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 案,补修该专业的必修课。其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院确认,报教务处 审核后, 可作为转入专业的已修课程,承认学分。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

第二十条 大一学生转专业应转入同一年级。第四章规定的 特殊情况非大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 定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决定转入年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农学院本 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北农校发〔2017〕38 号) 同时废止,此 前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