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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提前批,本科普通批
  • 电话:010-82099007

转专业

首都体育学院转专业、转院系、转学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五)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六)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现役运动员资格为1年的在校生,退出运动队后可以申请转院系;现役运动员资格为2年及其以上的在校生,退出运动队后不得转院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转专业、转院系、转学审核与公示制度。

需要转专业、转院系的学生,应当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核准,送转入院(系);由转入院(系)或者学生所在学院(不需要变更学院时)成立考核小组,对转入的学生进行专业水平测试,考核小组应不少于3人,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转入院(系)审核合格后,送教务处复审;教务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转院系一次。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指定医院、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生从学校转出,需要有拟转入学校的拟同意接收函;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通过后报学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同意转学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转学手续;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外校学生转入本校,需经过考核(考核办法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同意转学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转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转专业、转学工作的管理,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专业、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院系、转学后,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教学环节内容,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院(系)、学校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的确认,由转入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转院系、转学学生,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转院系、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班级坚持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