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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国重
  • 北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8610 56620655,8610 56620656

转专业


中戏院〔2018〕54号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中央戏剧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我院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亦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章  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第二十条  根据各系提出的转专业(方向)方案,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转专业(方向)组织工作,各系负责转专业(方向)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在规定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方向)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方向):

(一)受到过处分的;

(二)有课程不达标或补考记录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已转过专业(方向)并进入新专业(方向)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及拟申请转入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当参加拟转入系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学院同意后转入当年招生的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后,其学习年限在新专业(方向)学制基础上,继续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后,能够完整修读新专业培养方案的,转专业(方向)前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在成绩单上予以保留或删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为其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对转学情况予以院内公示,并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转学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