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校教务处批准,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在本专业内成绩优秀者;
(三)在本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但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三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最后一周,需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审批。
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学院公布拟接受的专业、学生数及其转入条件。一般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初完成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申请报批手续集中安排在每年 5 月或 11 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其他高校北京生源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或我校北京生源的学生申请转入北京市其他高校,须经学生本人申请,我校和转出(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省市高校北京生源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须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同意,并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入本校的外省市高校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规定,须转户口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外省市高校学习,须经转入学校和我校同意,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费及其它费用收退调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