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学生高考分数不能低于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
(二)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依照学校当年发布的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四)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已转过专业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