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才需求,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类型及基本要求:
(一)入校新生转专业:按当年度中国民航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及相关转专业要求执行;
(二)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工科试验班选拔转专业:依据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新生选拔相关通知要求开展;
(三)大一下学期转专业:依学校资源实际状况和条件限制每年各专业转出学生数量酌情控制,满足转出专业规定的相应条件,原则上申请人数不高于本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 10%。由转入学院确定转入专业的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要求及体检标准等转专业细则;
(四)大二、大三下学期学位授予类型为理学或工学专业学生转专业:此类学生可申请转入英语、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具体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及接收条件等由接收学院负责制定,转专业细则参见学校每年发布的转专业相关通知。
第三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有过转学、转专业经历(不含大类分流);
(二)无故欠缴学费,没有正常注册;
(三)特殊招生类型学生;
(四)定向就业及委托培养的学生,以及不符合转入、转出学院转专业相关细则的学生;
(五)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发现作弊造假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有处分记录。
第四条 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 1 个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最长修读年限为 6 年(含休学,服兵役除外)。
第六条 转专业后,学生要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欠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补修,并按转入专业审查毕业、学位资格。
第七条 其他事宜:
(一)取得学籍后,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取得学籍后,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由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要求转专业者,须经学校综合认定和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校为适应就业市场变化而统一安排的转专业,由教务处公布计划,转入学院制定考核录取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录取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飞行技术专业等特殊招生类型学生不执行本办法,按其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