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天津市教委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等详见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