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转学、转专业与退学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说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我校不接收转入生。(转出手续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退学的学生,所在院(系)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