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仁爱学院转专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及以上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根据具体情况,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六)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试读生或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已转过专业的;
(四)艺术类专业学生或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五)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六)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因身体原因,必须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转出、转入系主管系主任同意,参加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专业。
转专业其它规定按照《天津仁爱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