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接收转专业名额;学生入学 1 年后,第一学年获得学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入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需从一年级读起。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含专接本);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校内转专业按如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同科类的专业间进行;
(二)学校每年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突破转入专业班级建制及班级人数上限;转专业学生一般应由接收学院根据接收专业特点进行考核(考核标准由学院制定),有特殊要求的,根据接收学院规定或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拟转入学院审查同意转入,再报本科生院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四)本科生院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相关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 1 次;已经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六条 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的已修读课程,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其学时少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同类课程的三分之二
,则应当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重新获得学分和成绩;
(二)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则视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三)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当在学生正式转入时,由接收学院办理,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院长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审批备案,并由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登录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四)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属于必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安排。
第七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八条 在籍且在外借读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参照第四十七条进行认定。
在我校借读的没有学籍的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由本科生院出具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