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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唐山市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城渤海大道21号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315-8805354,8816666

转专业

华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能够得到更好发挥,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原就读专业。

第二章转 专业的原则、时间及比例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之间可互转,严禁转入其它专业,其它专业也不能转入。

(二)其他专业原则上在本学科门类内专业间互转,不可跨学科门类互转,对于确有专长,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也可以参加转专业考核。

(三)大类招生专业原则上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转专业时间为第一学年春季学期第12周提出申请,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具体实施。

第四条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比例:各专业二年级接收其它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二年级学生人数的10%。教育资源充裕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接收其它专业学生的比例。

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二年级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专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校期间无考试违纪作弊纪录及任何纪律处分,第一学年必修课程不及格(含补考及格)不超过1门次。

(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报名转入人数较多专业,要求学生第一学年专业排名前20%以内,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金融学、会计学等专业,要求学生第一学年专业排名前30%以内,以保证专业培养质量。以上限定专业清单动态调整,根据专业需求情况适当增减。清单如果调整,需经学校批准后,每年在转专业报名时,公布限定专业名单。

(三)转专业报名资格为一年级学生且只能申请一次考核。

(四)非医学类专业学生转入医学类专业须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二)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中外合作招生专业、专接本)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章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实施,转专业批准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报名

学生填写《华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学生成绩单或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一学年春季学期第14周由学院统一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并按申报专业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发给转入学院。

第九条考核

(一)考核包括基础考核和专业考核。

(二)基础考核由教务处组织,考核内容为:拟转入专业为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的考核英语和高等数学,拟转入专业为医学类的考核英语和人体解剖学,拟转入专业为法学、艺术学、文学的考核英语和大学计算机基础,成绩计算均为百分制。

(三)专业考核由转入学院组织进行。重点考核学生在拟转入专业方面的综合素质。专业考核成绩总分为100分,由笔试+面试成绩组成,笔试、面试各占专业考核50%成绩。该成绩作为学生是否适合转入专业学习的依据。

(四)对于转专业的学生,采用专业考核不及格一票否决制(即专业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不准许转入申请专业)。

第十条选拔

根据学生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占15%(春季学期补考成绩不计入),基础考核平均成绩占60%,专业考核成绩占25%的比例计算出最终综合成绩,按最终综合成绩进行排序,依据转入计划择优录取转入学生。

第十一条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和报到注册手续,换发新的学生证件,若转入学生较少,以插班方式转入新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对转入学生较多、超过一个班培养能力的编制新班级。

第十二条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或退转申请。

第五章特殊转专业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允许创新创业学生、退伍学生、患有疾病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者其他专长学生在上述常规转专业之外,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但应符合第二条的原则。符合条件学生可在前五学期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排名第一)须获得以下成果之一:发表SCI、EI期刊论文,获得专利,获省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成果,其他同等水平的创新创业成果。

(二)学生获得成果必须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相关成果能够说明学生更适合申请转入的专业学习和发展,有利于专业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三)创新创业学生经转入学院考核,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查批准,即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退伍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在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违法跨类限定、学校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校内自由选择专业。如果资源限制不能满足学生需求,根据其加分后高考成绩择优选拔,未选中学生可以再选其他专业。加分原则根据其入伍表现,具体如下:

(一)退伍学生复(入)学后,其高考成绩加20分。

(二)获得优秀士兵或嘉奖等荣誉称号的退伍学生其高考成绩加30分。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提出申请转专业。其高考成绩一般不能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学校录取最低分。但是对于按照高考分数选择确实没有合适专业,可以适当放宽成绩限定,经转入学院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审查批准,即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其高考成绩一般不能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学校录取最低分,但是对于按照高考分数选择确实没有合适专业,可以适当放宽成绩限定,经转入学院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审查批准,即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在学习期间,学生确有专长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以申请转专业。经转入学院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审查批准,即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六章转专业后培养方案和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核定毕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相同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学分的非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所缺新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二十二条接收转专业学生学院应安排导师在选课前根据每个学生所修课程的情况,指导学生选择应补修的课程。补修所缺新专业的必修课不需缴纳修读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新专业缴纳学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