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素质体育人才,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含转专业方向,下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个性发展原则。转专业主要是根据学生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现实性原则。转专业必须以学院的专业办学资源为前提,必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公正性原则。转专业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程序正当性原则。转专业必须符合学院规定的程序。
第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或留级时原专业取消或暂停招生的,可以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三)体育类、艺术类、普通文(理)类三类专业之间跨类转专业的;
(四)体育类不同招生类型、批次或艺术类不同招生类型、批次之间转专业的。
第四条 基于学院教学资源条件、专业整体发展等原因,转专业学生数应适当控制。原则上转出、转入人数比例均不应超过原专业学生数的3%。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于每年6月份第1周填写《河北体育学院转专业(方向)审批表》,经转出系(部)审核同意后报转入系(部);
(二)转入系(部)成立考核小组,根据专业特点,制订考核方案,组织专业水平考核。考核小组应不少于三人,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转专业学生到新专业所在系(部)办理就读手续;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根据在校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年级,按照转入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号不变;
(三)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后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及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互相替代,不必补修,其余的转为选修课的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专业核心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须补修;
(四)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应在获批后一周内及时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七条 根据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学生,不得再行转专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