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系(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负责人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以院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3.我院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转学的,须经学院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查同意后,与外省、市、自治区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联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4.外省、市、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院的,须经转出学院许可并与我院联系,报其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发函与我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联系。同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批。
5.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及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
(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时,要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有省级以上获奖证书;
(3)因病要求转学时,要有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转学手续审批后,应抄送有关公安、粮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凡因转学、转系(专业)需重读一年的,所需经费,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5.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6.招生“并轨”前的自费生转为国家任务生者;
7.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类互转者;
8.无正当理由者;
9.试读期间的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