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流对象为按大类招生的非定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分流专业范围为所属招生大类所含的招生专业,各招生大类和所含专业的对应关系按当年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条本科学生转专业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同步进行。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教学资源情况,在所属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七条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发展、教学资源有效利用、教学活动组织实施、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专业计划数。原则上分流后的专业人数不少于30人。
第八条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同一录取批次各专业间进行。
第九条原则上学生只能在专业所属大类内选择专业,按照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优先选择。
第十条跨大类转专业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专业类前20%或班级前20%方可申请转专业,按照非大类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非大类招生专业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专业前20%或班级前20%的,可申请转专业(包括非大类招生专业及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后专业)。
第十二条专业转入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按照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学生志愿确定转入学生。未能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仍在原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复学学生可不受平均学分绩点限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需求,制订当年的专业分流、转专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各专业计划分流人数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大类专业分流、转专业前,二级学院做好宣讲、动员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培养目标,引导学生结合自身情况、社会需要选择专业。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大类招生专业分流、转专业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填写分流、转专业申请,根据学生志愿和平均学分绩点,拟定分流、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七条教务处负责审核二级学院上报情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学籍异动等工作。
第十八条分流工作及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完成,学生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含跨大类转专业)。
第二十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与《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20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