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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招生:高水平运动员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351-3176450,0351-6018616

转专业

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本科生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保证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和第二学期结束后可以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在第三学期结束后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资格按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从高到低排队来确定,学生因病、学习困难或专长生需调整专业的除外。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大类前20%的(含20%)可申请转专业(不限专业类别);一年级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后成绩排名(含第一学期成绩)在本专业大类前20%的可申请在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

2.专业大类划分以学生入学时所在专业大类为准;

3.二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成绩排名(前三学期成绩)在本专业前10%的(含10%)可申请转专业;

4.上述一、二年级学生在转专业时,通识教育基础选修课成绩不纳入计算GPA的范围,按照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PA)进行学习成绩排名,且GPA大于等于3.5;

5.特殊生(包括学习困难和身体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限定专业(以当年学校公布的专业为准)。入学后由于身体健康原因(身体疾病,应提供校医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以及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可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原则上应从生源省份入学当年录取分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分低的专业;

6.专长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专长生指学生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专长,或者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专长生可在前三学期申请转专业且须满足下列条件:

(1)获得学校最新公布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评级目录中S级项目的国家二等奖(相应奖项)及以上或A级项目的国家一等奖(相应奖项)及以上,排名前5。奖项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2)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的前40%(含40%);

(3)经转出学院同意后,转入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查,合格后方可转入。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国防生,定向生等;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应予退学的;

4.录取为下一批次专业转为上一批次专业的;

5.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

6.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7.跨招生类别的(指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三章程序

第六条成立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以及本科生院和求实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院工作方案、督查转专业审核、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向本科生院报当年(次)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称、可转入人数,本科生院审核后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转专业工作开始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登录教学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填报转专业志愿,每位学生可填报二个专业志愿,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学院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学生所属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学生材料报本科生院审核,本科生院审核通过后转给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

第九条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转入计划,按平均学分绩点(GPA)由高到低确定初选名单,报本科生院。

第十条本科生院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专长生和特殊生申请转专业时,需填写纸质《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转出、申请转入学院同意转入,在规定时间内由转入学院将相关材料送至本科生院,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进行专题研究后,报送校务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后续工作及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本科生院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将转专业名单发至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同意后送本科生院审批,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学籍异动课程补修(对接)申请表交至本科生院,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校发〔202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