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特修订《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院教字〔2018〕10 号) 。
第一条 学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本专业招生总数的10% ,按学生申请转专业之前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推荐。
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总数的5%-10%。转入专业所在院 (系) 组织专业选拔考核,根据选拔考核成绩、教学资源状况,结合学生个人意愿,最终确定是否接收学生转专业。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可在第二学期初或第三学期初申请转专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在退役后复学相应学期申请留级转专业;
2.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3.对所转专业具有较强的兴趣爱好和学习志向,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4.转入专业与本人高考报考科类一致的。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留、降级、复学后,或者其他学籍异动后所在年级原专业不招生无后续班级的;符合国家特定政策或确有特殊原因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情况妥善安排进入新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除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期的;
2. 由下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上一录取批次专业 (以高考当年录取专业批次为准) 的;
3. 体育类与艺术类互转的;艺术类之间互转的;体育类、艺术类和其他专业类别之间互转的;
4.对口升学、专科 (高职) 升入本科的;
5.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6.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7.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8.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 (含警告) 以上处分的;
9.应作退学处理的;
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按照山西省公费师范生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确定自身学习状态是否适合新专业的要求。第二学期初或第三学期初,向所在院(系) 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院 (系) 签注明确意见,报教务部汇总;参加由转入院 (系) 组织的专业面试考核。考核由各院 (系) 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着重对拟转入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特长进行考核。
第九条 转入院 (系) 根据学生选拔考核成绩和本专业的接收人数提出合格名单报教务部审核,教务部将合格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公示期 ( 一周) 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部提出。教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 特殊学生申请转专业,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 (系) 审核同意转出,申请转入院 (系) 同意转入,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转入专业要求学生降级的,院 (系) 须预先向教务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为了保持教学秩序的稳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过后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手续办理后,开始进入转入专业跟班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脱离原院 (系) 原专业的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原已获得的成绩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 (系) 和教务部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未修读的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院教字〔2018〕10 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