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以及《太原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人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专业招生总数的10%。转专业结果按学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室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已转过专业的;
(二)某些特殊的学科专业(如艺术、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等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等转入其他专业者;
(三)高本贯通、对口升学、专科(高职)升入本科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因违纪受处分并未撤销的;
(六)其他招生录取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六条转专业时间:学生入学后第三个学期第一周。
第七条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按照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前50%者,向所在教学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太原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与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学业成绩排名审核后报主管院长,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九条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学生,可实名向教务处举报。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为了保持教学秩序的稳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公示后第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手续办理后,开始进入转入专业的班级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原已获得的成绩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教学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未修读的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