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按学校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学校批准后,可转专业。
研究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所学专业撤消、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的特殊需要;因伤残或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和各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提出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条件、名额,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转专业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和转入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转专业,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