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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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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2005年3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转学(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教高函[2008]22号)精神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应在同一层次、同一批次招生的院校之间进行。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进入三年级、专科进入二年级的;
   2、由招生时后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前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录取分数低于转入院校录取分数线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在区内院校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分别经转入、转出高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方能转学。
   2、学生申请跨省(区)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分别经转入、转出高校同意,报转入、转出高校所在省(区)教育厅批准,方能转学。
   3、转学手续在每年的2月和8月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经确认准予转学的,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二、转专业
   (一)学生原则上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研究后准许转专业:
   1、学生因患某种疾病,由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经学院教务处审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其他专业学习,或学生休学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或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经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和转入系进行考核,情况属实的;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如文科与理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之间);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的;
   3、入学后不到一个学期的;
   4、本科生进入三年级、专科生进入二年级的;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6、因违纪或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应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者;
   (二)学生转专业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学前向学生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书》,并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叁份),经转出系和转入系主任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转专业。申请表转出系、转入系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转专业申请书》由转入系留存。
   2、转专业手续每学年的第二学期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转学、转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方能毕业。
   (二)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所有费用。
   四、其它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自二〇一一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