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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沈阳市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街
  • 特殊招生:高水平运动员
  • 招生批次:
  • 电话:024-89388461,024-89388462,024-89388470,024-89389400

转专业

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适应工程人才培养的需要,更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建立有利于 因材施教与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转专业的学生类别

1.学业优秀学生第一、二学年内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A考成绩)全部合格,成绩优秀的学生。

2.优秀创新型人才培养班学生经学校选拔,成立的各种优秀创新型人才培养班学生。

3.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学生经学校选拔,入选的中日、中俄、中美等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学生。

4.特殊专长学生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委认定,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 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5.其他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或学业困难学生,或其它有关上级文件规定可以转专业的学生。

二、 转专业条件

属于国家、省、学校有关文件明确不能转专业情形的学生均不能转专业,除此之外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

2.学业优秀学生第二学年结束只能在同一专业类内转专 业(专业类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为准)。

3.学业困难学生,高考成绩不低于当年生源地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

三、 其他相关要求

1.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2.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必 须补修本专业所欠课程,学生在转出专业曾经修读过的课程 与转入专业比较相似的,可申请课程替代,由转入学院认定课程替代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3.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4.本规定如因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四、 附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转专业文件《沈阳 化工大学本科生专业管理办法》(化大发[2014]27号)自行 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