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1年第二次修订)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拓展学生发展空间,促进人才个性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学、转专业工作的规划、领导与监督。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是本科生转专业的具体实施部门,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院系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转专业的各项具体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系行政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及专业教师代表组成。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是:转专业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及转专业其他事宜。
第三章转专业受理
第五条转专业类型及相应条件:
(一)选拔类转专业:学生对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确有能力和特长,学习成绩优秀,按照学校年度转专业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考核合格被录取的。
(二)退役复学类转专业: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役复学。
(三)休学创业复学类转专业: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发展和未来就业考虑,转专业将更有利于其就业创业的。
(四)特殊类转专业: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政策,有某种特殊原因需转专业以完成学业的申请转专业。包括: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且高考成绩高于入学当年申请转入专业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因休学、年级调整等学籍异动原因所学专业撤销或者停招,自愿转入学校建议的相近专业学习的;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休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或应予以退学的;
(三)定向生、委培生、国家(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及其他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不同招生类别报考至我校的考生,只可申请转入对应招生类别的专业,不允许跨类别转专业;
(五)其他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或者录取前已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七条选拔类转专业
依据学校本科生选拔类转专业工作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退役复学、休学创业复学类转专业
(一)申请。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向教务处提交转专业申请、退役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休学创业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向教务处提交转专业申请、创业相关及有利于自身发展或未来就业的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入学体检结果须符合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体检结果的要求。
(二)院系审核。经相关部门初审,由转入院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三)学校审核。学校本科生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示1周。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办理手续。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确定转专业名单,由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条特殊类转专业
(一)申请。因疾病、生理缺陷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交转专业申请、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学业能力不适应现有专业学习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交转专业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学生拟转出专业录取分数须高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具体分数以学生入学当年辽宁省各专业普通批次录取最低分为准),入学体检结果须符合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体检结果的要求。
(二)审核。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由转入专业及院系考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三)学校审核。学校本科生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示1周。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办理手续。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确定转专业名单,由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选拔类转专业须在学校年度转专业计划限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退役复学类、休学创业复学类、特殊类转专业申请时间不设限制。
第十一条转专业学生必须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到新院系学习
第十二条所缺转入专业必修课程须自行补修并参加考核。
第五章转专业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同年级进行,特殊情况可转至相应低年级。
第十五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医大校发〔2021〕2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本科生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