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 促进我校学生的健康成长,使学生兴趣爱好与所学专业有机结合,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辽宁中医药大学本 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我校的专业特点和学制,为确保转专业工作的有序进行, 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 学生只能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三条 转专业在文科类、理工科类各自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遵循的原则第四条 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自愿申请,尊重学生专业兴趣的同时要结合专业特长。
第六条 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七条 兼顾学校专业培养规模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教 学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不开设的课程, 其成绩可转为选修课的成绩。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统招学生。
(二)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要求。
(三) 修完所在专业实际学期全部课程, 所有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四)实际学期考试课成绩排名位列所在专业前 10%的或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业专长的(具有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高中阶段以来的学科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发表论文, 或能够证明与其专业 特长的其他成果;所转专业为医药类专业,需提供中医药世家或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名家子弟的证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 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以及应给予退学者。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四)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中升本、专升本。
(六) 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或四年制、 五年制转入5+3 长学制的。
(七)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 转专业超过最长在校时限的 (最长在校时限为学制+3 )。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转专业的属于特例,一般不受相关条件限制。
(一) 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 经校门诊部及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 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三) 因专业调整(撤销、合并、停招等) 原因,学籍异动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的。
(五)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 其创业模式、过程或成果与转入专业的学业相关的。
第四章 转专业的程序第十二条 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于每年 3 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辽宁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并在学院公示后 (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上报学生处。重新选择的专业志愿最多可以申报一个专业。
第十三条 属于特例转专业的学生以及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突出特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业专长的学生,由学生处单独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家和拟转入学院的相关领导, 共同组成综合素质面试小组, 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面试。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突出特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业专长的学生, 还要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笔试。
第十五条 学生处将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核后, 召开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工作会, 名单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通过后, 在学校网站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材料报备存档,学生处将通知学生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 并下发转专业通知书,学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 员会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七条 转专业工作开展前,各学院要做好宣讲和学 生动员工作, 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 引导学生正确 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转专业的程序,按 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转专业工作, 学生按照新专业开展学习活动。
第六章 转专业学分记载及其学籍管理第二十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成绩(学分)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 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获得相应成绩(学分)方能毕业。
(二)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学分),否则应予以自修,期末学生向转入学院提交考试申请。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成绩 (学分)。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 转专业学生学费、宿费的收取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宿费标准缴费。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上级规定如有 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中医校发 〔2019〕139 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