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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沈阳药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给学生个性发展和成长成才提供条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沈阳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沈药大教务字〔2017)3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类型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转专业分为学业优秀类转专业、特殊情形转专业、特色培养计划转专业:

(一)学业优秀类转专业:针对在校一年级学生(不包含留级学生和复学学生)。

(二)特殊情形转专业:针对因身体疾病无法在现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休学创业后复学且创业模式、过程或成果与转入专业的学业相关的;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

(三)特色培养计划转专业:针对“基础药学理科基地班”分流;“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分流;药学(英语)、药学(日语)、中药学(日语)分流。

第四条 转专业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

(二)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并且符合相关专业学习的身体要求;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四)无考试作弊、发表论文抄袭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年级的;

(三)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或应予退学的;

(五)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专升本、预科班、内地高中班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七)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八)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全校转专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转专业工作。组长由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实施。

(三)根据本学院的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学生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与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数额

第七条 学业优秀类转专业每年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上限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学生所在年级在籍数的5%。

第八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学有专长的接收人数限额视具体办学情况确定。

第九条 特色培养计划转专业的人数限额视具体办学情况确定。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业优秀类转专业:

(一)具体要求

1.转入专业接收名额不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当年学生在籍数的5%。

2.学生一年级上学期所有必修课程总评成绩全部通过且无补考记录。学生缓考的成绩按60分计算学分绩。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5%的学生可以申请。

4.学生应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其他基本要求,各专业相关要求细则由各学院具体制定。

5.“基础药学理科基地班”分流;“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分流;药学(英语)、药学(日语)、中药学(日语)分流不纳入此类转专业范围。

(二)工作程序

1.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事宜。每年3月,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及转专业接收名额。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各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公示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汇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

3.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申请转入的专业,以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排序,参与计算的成绩范围为一年级上学期必修课程成绩。教务处根据成绩排序和各专业接收限额按1:2的比例公示进入学院考核的学生名单。

4.进入学院考核的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及成绩记载)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学院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学院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予转专业。

5.接收学院根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占70%)及学院考核学分绩(占30%),计算出最终综合成绩排名,并依据接收计划择优选拔学生。

6.最终综合成绩=0.7×必修课平均学分绩+0.3×学院考核学分绩。

学院考核学分绩=(学院考核成绩的分数/10)-5。

所有成绩记载均保留三位小数。

7.拟录取名单学院公示一周,报教务处提交学校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天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转专业

(一)具体要求

1.患身体疾病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学生,提供学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转入生源地省份当年录取分数线低于或等于现专业录取分数线的专业。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提供相关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工作程序

1.申请特殊情形转专业的学生,应填写相关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初。

2.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学生情况是否属实,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对学生进行考核。

3.通过学院考核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天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基础药学理科基地班”分流;“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分流;药学(英语)、药学(日语)、中药学(日语)分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籍管理及学分记载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当年9月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业优秀类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一年级下学期课程的各类考试。一年级下学期必修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成绩或考试作弊情况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随同级学习。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接收学院应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和学分按学校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学业优秀类转专业规定自2018级新生开始实行,其它类转专业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