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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辽宁锦州市地址: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19号 邮编:121013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416-3400132,3400131

转专业

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建更大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培养适应新时代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校允许其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第一学年进行,每一届学生可以在入学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申请转专业,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第三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末转专业,可以转入同年级相关专业学习,也可转入下一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的学生要随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2.学生修完所在专业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的教学计划,按所修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排序在本专业前20%之列;

3.通识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4.获得拟转入专业省级以上专业竞赛奖励或特长证书,或者通过学校组织的拟转入专业的考核。

第五条 各专业总的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入学学生总数的10%。具体的转专业限额数由学校在此项工作开展前确定,原则上同一专业转入转出限额均不超过20人。为避免与国家现行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学年没有招生的专业不接受学生转入。

1.转入专业人数根据转入专业的资源条件确定;

2.报名转出的学生数超过转出控制数,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确定资格顺序。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3.拟转入不同录取批次的;

4.参加省统考科目入学,拟转入省统考科目不同的专业;

5.软件工程、ISEC实验班等单列招生专业的学生拟转入普通系列;

6.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生有明确约定的。

第七条 转专业的时间与程序

1.每学期开学五周内,教务处对各专业历年转入和转出学生的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批准后在校园网上公布计划名额及考核办法和程序。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校园网上下载并填写《渤海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

2.每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前,完成转专业工作;

3.按学校转专业工作时间安排,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将按规定填写的表格(一式三份)递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应修课程成绩等内容确定允许转出人选,汇总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院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并确定拟转出人选,并负责与转出、转入专业协调,确定程序、名额和考核方式及时间、地点;

4.各学院负责向本单位学生传达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时间表;

5.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特长考核。专家组成员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中随机抽取。经专家认定,具有转入专业省级以上专业竞赛奖励或特长证书等特长证明的学生,免予考核,按奖励等级进行特长排名(等级相同按学分绩点、入学成绩确定顺序);无特长证明的学生需进行综合考核,由专家确定排名顺序。教务处根据允许转入计划数额,按照特长排名、综合考核排名排列顺序确定转入名单并进行公示;

6.教务处将通过考核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批准后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3天

7.各学院按照转专业学生名单,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

8.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进行,规定时间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其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与其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可予以抵顶,并记载相应学分;不能抵顶的课程学分,可作为辅修学分记载。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转专业相关规定如下:

1.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专业进行了调整,学生复学后无对应教学班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因上述情况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转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级全日制本科生起实行。原《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渤大教字〔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