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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沈阳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转专业部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 一 )本科在校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三)申请时无未解除处分者;

(四)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五)本人学习努力,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读课程平 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体育类(统招)、艺术类专业学生技能水平突出。

第三十九条 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学生成才,且符合以下录取条件:

(一)我校普通类二本录取的学生经转出二级学院同 意,转入二级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同批次其他专业;

(二)我校艺术类和体育类(统招)二本录取的学生经 转出二级学院同意,转入二级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省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同类同批次其他专业。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可以转专业: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休学复学后(含在校应征入伍学生),因学校无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三)符合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学生,在年级排名 前30%的;符合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学生,专项技能水平突出年级排名前10%,学习成绩年级排名前50%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统招)、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五)学生处于休学状态或应予退学者;

(六)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七)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各专业转入人数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自身条件自行设定。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的特点,制 定各专业接收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实施办法,对于其中的考试 环节应采用笔试测试(体育类<统招>、艺术类、单独招生类采用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 至第四学期期末,四个时间段的任意一个时间段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

(一)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时间内,由教务处在学 校教务管理二级学院统中发布各专业的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和方式、考核时间等事宜;

(二)符合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的学生,在学校规定 的申请时间内,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申请表,经转出二 级学院行政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主管学籍工作人员;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只允许填报一个二级学院的一 个专业志愿。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经转入二级学院进行专 业考核选拔后,由各二级学院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四)经教务处网站及校园公告栏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籍学业管理

(一)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照新专业缴纳 学费、注册后,进入新专业就读。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 转专业学生须按新编入班级完成学生证更换、 校园卡信息变更,以及组织关二级学院手续调整或移交,转专业学生学号不变;

(三)学生转专业后,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 划,对原专业合格课程进行认定,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 求的,予以确认,其它不能认定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计入。 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不得免修,由学生根据转入专业课程修读安排参加课程修读。

第四十七条 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时学期原专 业的所有课程结业考试,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