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5 09:52:54
转专业
第一条 工作组织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转专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申请人在学习期间应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第三条 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患有某种疾病或不可抗因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以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
第四条 不予转专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前一年级的;
(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类别:
同一学科类别准许进行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拟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考核、经转专业管理工作领导组同意、转出(入)院系及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学院网站对拟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专业理由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专业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教务处负责复审转专业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