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提高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扩大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转专业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经医学证明确实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二)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者(含30%)。
(三)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需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其个性发展者。
(四)其他经研究确认须转专业者。
第三条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普通类本科招生的学生,不含专升本、中职升本、中师升本专业学生。
(二)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第四条各专业转入名额累计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入学人数的15%。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之间跨类别的。
(二)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籍注册时间超过四学期的。
(四)处于休学期间的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以及应予退学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者。
(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第六条对于复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因原所学专业调整(停招或撤销),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二)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可转入高考招收计划类别一致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八条申请转专业的时间
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二、三、四、五学期学校规定时间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统计汇总申请者学业成绩排序、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公示进入学院考核环节学生名单;各相关学院依据转专业实施方案,分年级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确定各专业预接收学生名单。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各专业自身办学条件及专业特点,确定各专业的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相关实施方案,报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统一发布通知,安排考核时间。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内,根据各专业招生情况和本人志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接受申请后,出具学院意见(包括对申请内容的审查情况、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等)。
(三)申请者只允许申请一个学院的一个专业志愿。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网上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经转入学院专业考核选拔后,由学院确定各专业预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将对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确认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以学校文件发布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之日起按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产业学院转专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