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我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基本原则
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择优办理。学生转专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学生自愿;
3.原则上拟转入的专业与原专业应属于高考录取时的同一批次;
4.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申请转一次专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专长,并能提供相关省级以上获奖成果或证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其中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已在省级(含省级)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②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利;③获得转入专业省级以上相关学科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
2.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经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转入专业;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转入专业;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调整专业者;
5.大一学生在现修专业平均成绩名次居前20%者。
符合上述一至四款由学生处负责审核,符合第五款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后专业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包括转入后专业同年级学生已经修完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
(五)在现修专业平均成绩名次居前20%者。
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后专业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包括转入后专业同年级学生已经修完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
3.音乐、体育、美术等经过专业加试录取的,欲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
4.招生时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5.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6.在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的学生;
7.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20%(含20%),学生转专业后是否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由转入学院根据其成绩及教学资源等情况商定,并将书页意见一并上报学生处和教务处。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三十七条一至四款条件者,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研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院长审批,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2.转入学院经考核小组考核,院长审批后,形成书面意见。如不同意接受,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3.学生处审核,报请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审批期间,相关院系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不得擅自安排学生到拟转入专业参加学习活动。
(二)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条件者,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向教务处报送本学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教务处汇总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申请表统一交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申请材料后,按专业转交相关学院。五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接收学院组织考核或者面试。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考核通知单参加考核或者面试;未按时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于五月底前送交教务处汇总后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下发文件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学院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4.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报送学生处备案。
5.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6.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核,如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主要课程的必须重修。
7.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档案中,接受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