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使转学、转专业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办发〔2005〕190号)和《营口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营口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学的条件
第三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提前批次并有特殊要求所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院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4. 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6. 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7. 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8. 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9. 应予以退学的;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专长(有省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获奖等证书原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院审核属实的;
2. 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具体标准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 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在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前提下,经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后,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转入专业加试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教务处审批,择优转入;
5. 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院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6.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复学时所录取的专业停招的,由学院安排转入相近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跨科类的(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之间);
5.应予以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特殊理由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转入理学、工学专业者;
2.在学籍处理过程中者。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限定在第一学年内,且只限1次。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程序如下:
1. 学生本人填写《营口理工学院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讨论研究,确认学生申请的适当性,如同意转出,则系主任签字并注明符合转学条款,加盖系公章后连同证明材料及该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2. 教务处研究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以函件形式征询拟转入院校学籍管理部门意见;
3. 在收到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函件后,教务处向省教育厅申领《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教育部统一印制,一式五份),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盖章后,以函件形式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拟转入院校签章;
4. 我院接到拟转入院校返回的签章同意的申请表后,连同以下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1)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2)接收院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加盖院校招生部门公章);
(3)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生部门公章);
(4)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5)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市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5. 学院收到教育厅批准(含拟转入院校主管教育厅批准)的转学申请表后,通知学生按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转入的学生,程序如下:
1. 拟转入我院的学生应通过转出院校学籍管理部门书面与我院协商,并提供以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