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学院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制定学校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专业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本学院拟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咨询、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基本原则:
1.按学生高考科类,理工类专业可转入理工类、文史类专业;文史类专业可转入文史类专业,不可转入理工类专业。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可在招生时加试科目框同的专业间互转,不可转入理工、文史类专业。
3.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且只能选择一个拟转入专业。
4.各转入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10%。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2.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免费师范生)预科转入,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专升本、中高职衔接等)。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在校期间有纪律处分末解除的学生。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学籍注册手续齐备,不拖欠任何费用。
3.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4.在原专业学习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无缓考课程。
5.申请转入师范范专业的,拟转入专业(科类)所对应的高考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含)(满分150分).其中,申请转入文史类专业高考成绩参考语文成绩,转入理工类专业高考成绩参考数学成绩,转入外语语言类专业高考成绩参考外语成绩;申请转入非师范专业的不作相应科类的单科成绩要求:申请艺术类互转、体育类互转的不作相应科类的单科成绩要求。
6.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原则上课程成绩专业排名应处在前10%(含)或拟转入专业(科类)所对应的高考单科成绩不低于135分(含)(满分150分,参考高考成绩与第5款相同)。
7.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转专业。
8.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依照《吉林师范大学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后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程序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在新生人学第一学期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在每年的3月初进行。
第八条、具体程序:
1.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3.学院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再上报学校。
4.学校组织所有符合条件的拟转专业学生参加相应的转专业综合考试。
5.学校按照相应拟转专业计划1:1.5的比例。根据转专业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加转专业面试学生名单。
6.学校组织相应的转专业面试。
7.学校根据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成绩,按从高到低择优确定相应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综合成绩=成绩1+成绩2+成绩3+成绩4。
成绩1=百分制后的高考文化课总成绩x25%
成绩2=(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x10+50)x25%
成绩3=转专业笔试成绩x30%
成绩4=转专业面试成绩x 20%
8.学校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最终的转专业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九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按新转入班级编制,相应学生证件须做更换,所需交纳的学费按照新专业的标准执行;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须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涉关学生转入、转出的学院须做好学生学籍资料的转接、建档工作,确保转入学生的成绩、学籍等资料完整、真实和规范。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以及公示后的任何时间发现不符合我校关于转专业相关规定者,学校将责令该学生回原专业学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培养方案与毕业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学习,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录,所缺课程的学分须补修。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为学生安排时间学习和考核,学生只有修读完对应课程且考核合格,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为该学生转入专业对应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者,符合毕业条件,颁发转入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吉师大校发字[2013]7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