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本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学生入校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大三学生、专科大二学生不予转专业;
(3)专业调整应在相近的专业之间进行,人文社科专业学生不能调整到其他专业;
(4)转专业前在原专业所修的课程成绩不符合要求的;
(5)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6)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7)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分院领导同意,拟转入分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第四十五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