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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吉林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

(吉体院教字[2013]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体育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或继续学习有较大困难的。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并送交学工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二)入学超过一学期的。

(三)未参加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者欲转入属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专业的。

(四)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

(五)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它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完成的学业课程成绩,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成绩统计以转出转入时间为分界,转出前按原专业培养方案统计,转入后按新专业培养方案统计。

第十三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由专科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已有转学经历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