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学校批准,省教育厅备案后,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转入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专业学习。
2.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时,准许转入尚能学习的专业。
3.对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4.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参照长汽专学字[2018]62 号《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决定》。
5.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9 月执行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创业学生回到学校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参照《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创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生毕业年;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述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转专业条件后,认为符合转专业要求,上交主管校长审批,审批后方可办理;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