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三学期:
(一)具有黑龙江大学注册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第一学年必修课成绩合格,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10%;
(三)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的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学籍异动及入伍退役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以申请转专业。特殊才能及专长的鉴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按大类招生或以国际合作办学方式入学的学生转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或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中重新选择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志愿。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只允许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学生;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文科 、理科等不同专业类别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四)原则上不能跨批次调整专业,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五)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六)正在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已有转学经历者。
第三十九条 每年六月份,学校统一组织相关学院研究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各学院根据相应的教学资源与人才需求拟定本学院接收计划,接收人数为本学院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3%-5%,具体要求由接收学院确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接收计划制定《本学年学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程序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根据学校当年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报名材料(学生个人报名表、学生个人成绩单等);
(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基本要求及接收学院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学院推荐名单及意见、学生个人报名表、学生个人成绩单、学院成绩排名表等)上报学校复审;
(三)学校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后转到接收学院,接收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考试。
第四十二条 接收录取程序
(一)接收学院通过考试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审核;
(二)学校审核后,将拟转专业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三)学校将转专业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后学生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要求进行日常管理,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未修过的课程则需要补修,学生在补修时因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课堂教学时,可申请免听。学生转专业后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成绩按必修课记入成绩档案;如已修完的必修课不能与新专业必修课相对应,成绩按选修课记入成绩档案。转专业的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成绩审核。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从转入学期起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费。由收费高的专业转入收费低的专业的学生,多交的学费转入下一学年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