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转专业与转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 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 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转学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社会 对人才需求、促进就业、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以学生利益为根本,以人才培养规律为遵循,以市场需 求为导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 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在校本、专科生可以于标准学制的第二学期初申请转专业;
2.学校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设置铁人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以下 简称“铁人班”),学生在申请转专业的同时,可以按照“铁人班”的 相关规定申请转入“铁人班”;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培养企、事业单位急需 的专业人才,经学校审核同意且合作培养学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 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考核录用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学生。考核合格的学生与企业、学校签定合作培养协议,学生可以重新选择专业,毕业后到合作培养单位就业;
4.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其他 专业学习;
5.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 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6.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 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退役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申 请转入相近专业;
以上第3、4、5、6项不受专业接收人数限制。
7.下列情况不得申请转专业
(1)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专 升本不得申请转专业;
(2)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3)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且在申请转专业时处分未被 解除的学生(解除时间以解除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5)学生不得跨校区申请转专业;
(6)经学校研究不适合转专业的其他类学生。
8.在校本、专科生转专业工作于第二学期初进行,共分2个批次, 第一批录取人数未达到最大接收人数的专业可以在第二批次继续接 受学生报名,所有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在学期初两周内完成;
9.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转专业;
10.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应于每学期初复学时提出申请,复学时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转专业资格。
1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只能在转入专业就读,按照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1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根据 《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中的相关规定负责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转专业管理程序
1.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包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选 拔程序等),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如需修 改考核办法,须提前公布);
2.各学院根据所属专业师资状况、培养能力、实验室条件、学生 就业等情况科学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经学校审核,批准后 在转专业报名前向全校公布。原则上,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转 专业前在校生人数的30%;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参照拟转入专业的考核办法,符合专业报名 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到拟转入学院报名、参加考核。未参加考核者, 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4.各接收学院负责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遴选和审批,确定转入 学生名单后进行公示;各学院转专业考核基础材料应存档四年、备案待查;
5.公示无异议后将转专业名单和学生本人填写的《东北石油大学 学生转专业审批登记确认表》报教务处汇总。
第七条 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汇总及学籍注册工作。
第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的规定及要求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凡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东北石油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登记确认表》;
2.学生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学生退役后转专业的,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因休学创业申请转专业的,需提供具有本人身份信息的营 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工商登记注册材料、缴税(免税)证明、银行资金往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转学
第十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 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特殊困难指因家庭 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要开具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招生时生源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录取批次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以定向就业招生和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
6.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二条 转学的程序
1.转学材料由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分期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
2.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申请理由充分正当、方可受理, 并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学生转学审批登记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 转学备案表(本专科学生)》;
3.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 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4.对转入学校的学生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 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 决定,可以转入。
第十三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学生)》;
3.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 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
5.转出学校提供当事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
6.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综合鉴定,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考核评价材料;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我校后执行我校就读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 专业负责人根据《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课程认定与学分转 换中的相关规定负责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由负责学籍学历管理 的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拟转专业和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 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在转专业和转学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以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因国家及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 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 门相关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东油校发〔2018〕83 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