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特长,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二)根据专业师资力量、实验室条件、学生就业情况等,科学拟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 10%。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完成第一学期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拟转入英语和日语专业的学生,高考外语成绩应达到 70 分(按百分折合);拟转入汉语言文学和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高考语文成绩应达到 70 分(按百分折合);拟转入数学与应用数学和会计学专业的学生,高考数学成绩应达到 70 分(按百分折合);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的;
(四)因学习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申请降级转专业,并需参加拟转入专业考核;(五)创业休学后,取得显著成果或与就业单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的;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七)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二)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不得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不得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学校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及相关学院院长组成。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一)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第二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网站公布各专业拟接收学生数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通知发布后一周内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2.申请转专业学生信息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复核汇总。
3.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采取高考总成绩占 50%(参加术科考试者高考文化课成绩占 25%、术科成绩占 25%)、第一学期公共必修课正考成绩占 50%进行计算产生初选成绩,初选成绩由高到低以专业接收人数 1:3 的比例确定名单进行考核。
4.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就拟转入专业相关知识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成绩。
5.最终成绩=初选成绩×50%+考核成绩×50%。按最终成绩从高到低产生转专业学生名单。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二)至(七)款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转专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美术学院按类招生的学生完成第一学年学业后,进行大类分专业,并在第三学期开学前完成;按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结合学生愿望、专业办学条件与师资,按高考术科成绩 20%、第一学年公共必修课成绩 20%、第一学年专业课成绩 50%和综合测评成绩 10%(无纪律处分者按满分计),从高到低原则选择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领导小组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转入同年级新专业后已修公共课考试成绩有效,专业课须经重修后参加考试,成绩按正考记载;降转生原课程成绩无效。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原《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