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与转学部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的前两个月内:
1.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3.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过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程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申请转专业者要求转入的专业应是与原所学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转入学校同意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其转学申请、成绩单、体检表、学院鉴定材料及当年录检材料(因病转学者须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校医院证明等有关材料;家庭搬迁者须提供迁入地户口原件),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跨省转学的,经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4.学生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凭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5.经批准转学学生的学籍转移手续须在新学期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5.根据本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