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普通本科、专科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二)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则转入相同大类相关专业。如无相同大类专业,参照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各专业录取成绩转入与本人高考分数相近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五)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初;
(六)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 10%。转入每个专业的人数不超过当年全院可转出总人数的 10%。
第四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的要求;
(二)无违纪行为;
(三)学生在规定的时限内,已经修读课程考核合格,考试课平均成绩原则上不低于 75 分。已修读考试课平均成绩与第一、二学期量化考核结果平均成绩之和(考试课学习成绩权重 70%,量化考核成绩权重 30%,每学期量化考核成绩上限 110 分)综合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10% ,可申请转专业。
(四)经学院认定参与创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各系根据综合排名确定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
(二)各系根据学生申请及各专业可转入学生人数确定转专业名单,进行三个工作日的系内公示;
(三)学生处对拟转专业学生条件复审合格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入系报到入学。
第六条 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期初一个月内办理。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学生转专业前,须缴清学费,以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二)教务处参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转专业学生进行成绩审核,在原专业已修完并获得成绩且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符的课程予以承认,未修课程由教务处安排补修并取得相应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