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二十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就读现专业(大类)(以下简称“专业”)时,在入学后的第一、第二学年各有1次申请重新选专业(大类)(以下简称“选专业”)的资格(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
选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个学年的第二学期。
理科试验班的选专业工作安排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三种类型之一者,均具备申请选专业的资格:
(一)选专业所在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的普通学生;
(二)对其他专业有潜质或特长,选专业有利于其完成学业或更能发挥其特长的特长学生;
(三)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特殊情况学生。
第二十二条 以下四种情况的学生不能参加选专业:
(一)非艺术类和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相选专业;
(二)中外合作类专业与一般专业间不能互相选专业;
(三)入学时由生源地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外语类专业学生不能选择其他专业;
(四)选专业所在学年违纪处分未被解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