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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上海戏剧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级乙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第四学年(含)以上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我院各艺术类自主招生专业,属于特殊招生形式,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学生拟转入其它学校的,须经两校同意,由本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外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