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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2111省重
  • 上海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 特殊招生: 高水平运动员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21-66134148

转专业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考核选拔转专业学生的所有工作,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规则、程序、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所 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转专业工作中如发生徇私舞弊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对象

(一)除下列情形之外的本科生,均可参加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1.休学状态和应退学的;

2.在高考招生时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本科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

3.受到学校违纪等处分且仍未解除的;

4.由其他高校转入的插班生。

(二)中外合作办学学院本科生,仅可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专业。原专业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者,可申请转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三十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大一转专业学生:按类招生的学生只能申请本大类外的专业,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可以申请所有专业; 大一学生获得学分数不少于学生所在专业年平均学分的80%,成绩排名在所在类内或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二)大二学生获得学分数应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的40%(五年制按毕业总要求学分的 32%),学生排名在所在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三)原专业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者;

(四)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和才能的学生,须提供佐证材料,如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系)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转专业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本学院(系)各专业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程序等,报教务部备案,由学校统一公布。学院(系)须安排专门老师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转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大一转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大类专业分流计划招生人数的10%),对社会急需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等适当调整转入比例。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夏季学期至暑假进行;

(二)各学院(系)将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名单和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部,教务部审核备案后向全校公布;

(三)各学院(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公布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教务部对各学院(系)转专业计划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四)学生通过转专业报名网站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填报转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每人只能填报一个转专业志愿。逾期学校一律不再接受学生在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五)教务部协助各学院(系)对申请学生的转专业资格予以审核,学院将审核结果报教务部核准备案,教务部汇总并公布转专业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各学院(系)的转专业考核和录取安排;

(六)各学院(系)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或上机考等形式),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经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部核准汇总,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教务部网站公示转专业录取名单;

(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到转入学院(系)注册和报到,并按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籍及相关信息将由学校予以变更;

(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退回原专业;

(九)各学院(系)应指导转入学生妥善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及时完成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中,凡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系)认定、教务部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均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总表不做任何调整;

(十)各学院(系)须将转专业选拔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笔试试卷、面试记录、上机考资料等)作为教学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学制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上再加一年。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校转专业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学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转专业录取名单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征兵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可申请转专业,但须在复学的当学期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依照入伍当年征兵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转专业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上海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