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沪电机院教〔2017〕230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转专业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就读期间的全部课程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 20%者;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三)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四)因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五)经学校认可,具有其他可以进行转专业的正当理由;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已有转学经历的学生;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艺体类与非艺体类互转者;
(五)再次转专业者;
(六)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者。
第四条 转专业受理时间及程序
(一)每年 5 月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布各专业拟接受的名额、考核形式及相关要求等。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将结果报教务处核准。
(三)二级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将二级学院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组,经审核批准后,将同意转专业学生信息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教务处负责将转专业学生信息进行上报。
(五)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当年秋季学期开学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如复学后无原专业可修读,可在办理复学手续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转专业学分的认定与补修
(一)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该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接受转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应对该生已经修习的课程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学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学:
(一)经学校认可,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二)经学校认可,具有其他可以进行转学的正当理由。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九条 学生转入其他高等院校的,教务处应对学生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其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至我校的,教务处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考察。经我校与学生转出或拟转入的学校同意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报批时应同时附下列材料:
(一)学生的转学申请;
(二)申请转学学生的“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三)申请转学学生的成绩单;
(四)因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书;
(五)因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申请转学的,应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意见;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其他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