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上科大教[2019]3号
(2019年6月修订)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确实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方法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二)毕业注册学年内提出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限制的;
(六)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请转入上科大的,由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研究生转入的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批准转学的,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线标准高于现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以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至上科大的学生,应按照上科大教务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