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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盐城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 号) 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不影响学生学业;

3、有充分的教学资源作为保障;

4、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特长;

5、在校期间只可申请转专业一次。

二、转专业的条件

我校正式录取注册的在籍本科一、二年级学生,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习勤奋;

2、已修读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三、转专业的范围

1、文科生可申请转入文科 (包括文理兼收) 专业;

2、理科生可申请转入理科或文科 (包括文理兼收) 专业;

3、艺术类专业可申请转入同类专业;

4、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转入本学院的其他专业。

四、其他特殊情况转专业的申请与考核

1、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其他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经医疗专家鉴定和学校审 核批准后,可转入当年录取分数同档次及以下的其他专业;

2、由于在原专业学习困难等特殊原因 (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而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转入当年录取分数同档次及以下的其他专业,二年级学生原则上降级转入当年录取分数同档次及以下的其他专业;

3、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 (专业) 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 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其发挥所长,并取得如下之一的与申请专业相关的成果,经2 名以上本校相关学科教授联名推荐,可申请转专业:①学习期间在“挑战杯”“互联网+”“创青春”、数学建模、机械 创新设计大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学校认可的国家级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排名前3),或在省级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排名前 2);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学科国家发明专利授权;③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配发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或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

4、保留学籍或休学期复学的学生,因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未办理注册手续;

2、休学未满;

3、已达到退学标准;

4、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2/3 及以上;

5、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6、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类型;

7、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含对口单招、专转本、“3+2” 、“3+4”等类型学生。

六、转专业工作程序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春学期办理一次。主要程序如下:

1、确定接受计划。教务处和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办学条件、办学资源等共同拟定接受转专业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同 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2、发放通知。教务处发放转专业通知,并在网站主页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入计划。

3、申请报名。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填报《盐城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学院资格审查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报名情况 汇总后在网站主页进行公示。

4、考核选拔。教务处组织对申请人数多于计划数的学生进行书面考核,申请转入理科或文理兼收专业学生考核科目为“高等数学” (上、下册) 和“大学英语 4” , 申请转入文科专业学生考核科 目为“大学英语 4” 。 同时,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按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评议。接收学院组织申请转专业学生的面试。

5、初步确定名单。教务处根据考核和特殊情况转专业评议的结果,对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6、正式确定名单。对公示无异议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学籍及成绩管理

1、学生转至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2、教务处在新学期开学前 1 周内,统一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相关二级学院负责转入学生的注册和住宿安排;

3、转专业学生报到后 2 周内向新专业所在学院教务科申请并完成课程成绩替代,需要补修的课程则通过申请补学分来完成;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5、转专业学生的上一年级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八、其他

学校转专业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实施,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盐工发〔2017〕16 号) 文件同时 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