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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南京体育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学生学习成才提供更宽的发展路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南京体育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规定时间、公布计划、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年后,方可按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在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前为学生调整专业。

第四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课程考核平均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前20%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申请),每学年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且 须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

第六条凡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要求。

(二)在拟转专业方向上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第八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程序如下:

(一)上报计划。每学年的春季学期第8周前,各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接收专业、名额、条件、要求、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办法和安排等),学院领导签字后报送教务科。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另外,各学院需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要慎重对待转专业。经认真思考,确需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9-10周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教务处网页下载《转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生成绩表现等)。各学院教务员接收并汇总拟转专业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学生交给拟转入学院教务员。

(三)学院考核。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当组织对拟转入本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1周,考核形式可以是笔试、面试等,并将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负责检查各学院转专业的考核工作。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和接收人数计划进行择优录取。接受学院教务员将拟转入学生的名单和转专业申请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四)学校审批。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2周,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考核结果等材料进行核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公示。教务处公布审批的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结束后,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教务科领取转专业材料批复件,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

第九条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其学籍、档案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转入接收学院管理。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凡已办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于新学年第一周内到教务科按重修要求办理所缺课程的插班上课手续。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