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十五条 在学校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方向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方向一次,且正在修读的专业方向须与申请转入的专业方向的入学考试科目基本相同。
第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方向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原所在学院、拟接收学院、拟接收导师初审同意,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校管理部门会同拟接收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并经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方向: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
(二)在校期间受过处分;
(三)处于出国(境)、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
(四)考生类型、学制不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