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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实现个性化学习、建构自我知识体系的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学生学习能力与专业兴趣的相互协调,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校的转专业工作,根据《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申请条件,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选拔或者符合学校所规定的转专业条件的,可以重新选择新专业学习。

第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师资状况、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各专业招生规模与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转专业的年级与学生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宏观引导,合理设定转专业的条件与规模。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具体设置四种转专业的类型,即:

1.特色办学项目选拔转专业;

2.优秀学生申请转专业;

3.大类培养专业分流;

4.其他类型转专业。

学校对四种转专业类型规定不同的申请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委员会统一办理专业调整,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特色办学项目选拔根据学校当年发布的特色办学项目选拔条件、名额分配等要求,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程序。

对于通过选拔进入特色办学项目学习的学生,设置一学年的试读期,试读期结束时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退出特色办学项目:

1.累计有 2 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指首次考试);

2.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校纪处分。

学校对通过特色办学项目试读期考核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按上级部门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在试读期满,也可以有条件申请返回原专业学习。

第六条 优秀学生申请转专业工作在大一学年末进行。经过一学年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优良;

2.所有修读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指首次考试);

3.第一学年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以上,总学分不得低于40 学分,且名列本专业前 15%。

学校根据校内师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等具体情况,核定各专业每年允许专业调整的学生名额,公开发布当年转专业的具体指标。

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在个人信息系统填写转专业志愿的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在审核、院内公示后,在学校分配指标内依学分绩点排名先后报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在审核后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申请转发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的所属学院(接收学院),由接收学院按照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接收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教务委员会组织相应的转专业考试或者面试。

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委员会在公示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按上级部门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条 大类培养专业分流在大二学年下学期进行。按照大类培养的学生,经过三个学期的学习,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专业分流:

1.思想品德优良;

2.所有修读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3.申请改选专业时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 50%。

实行大类培养的学院根据院内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具体情况,核定并公布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申报一个改选专业志愿,由教务委员会会同相关学院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委员会在公示后,报请校长批准,并按上级部门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个性特长者;

2.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具有其他经学校认定的转专业事由。

因上述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征得家长同意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教务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学校教学资源的具体状况加以审核并报请校长批准。对于此种类型的转专业申请,只能申请转入入学当年学校在生源地同一批次录取的专业。在学校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学生也可自愿选择从当年学校高考录取的高批次专业转入低批次录取专业学习。

根据学生高考年份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线,转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应小于或等于转出专业的录取分数线。

第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其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属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所修课程在转入专业不做要求或低于转入专业相应的课程要求的,其学分作为任选课的学分记载;

2.其它课程学分,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中应修但尚未修读的课程学分应通过跟班补修的方式补齐。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与原专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与课程修读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休、复学或降级等学籍变更后不得参与所跟年级的第四条第 1、2、3 类转专业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类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委员会负责发文,各相关学院、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转专业学生的信息更新及相关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适用于我校2015 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之前的本科生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