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规定情况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1.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4.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5.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只能转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的一年级学生之间进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招生考试科目不同的;
2.招生时政策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3.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由外校转学进入学校学习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新生入学后的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毕业和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